拆迁补偿标准已经拟定好的,被征收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是可以拒绝签订协议的,并且可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不能协商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拆迁补偿标准早已定好,被拆迁人还有反对的机会吗?
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遇到了拆迁方单方决定补偿数额拒绝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的,或认为补偿数额不合理的,可以拒绝签字,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合法前提下为自己争取更高的补偿条件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则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补偿安置问题应怎样解决?
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予以解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做出约定。被拆迁的房屋已经出租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